簡體中文
  • 簡體中文
  • English

運營幹貨 > 跨境疫情前線- > 大反轉!海關(guan) 最新消息:醫療物資出口無需實施產(chan) 地檢驗

大反轉!海關(guan) 最新消息:醫療物資出口無需實施產(chan) 地檢驗

船長BI 2020-04-13 2671 0 0

(圖源圖蟲創意)

4月9日晚間,海關(guan) 總署2020年第53號文件稱,自4月10日起,對“6307900010”等海關(guan) 商品編號項下的醫療物資實施出口商品檢驗。(點此查看詳情

而4月11日,海關(guan) 總署印發《海關(guan) 實施出口醫療物資法定檢驗工作方案》的通知(署監發「2020」72號),對於(yu) 第53號公告的具體(ti) 操作做出了權威解釋!

據悉,公告明確:對53號公告所列11類出口法檢醫療物資企業(ye) 通過單一窗口申報報關(guan) ,不同於(yu) 其他出口法檢商品的是,此次新增法檢出口醫療物資采取驗證管理方式,無需實施產(chan) 地檢驗,報關(guan) 時無需出口電子底賬,企業(ye) 隻需正常申報報關(guan) 單。

具體(ti) 內(nei) 容摘要及解讀如下:

按照72號文件要求,對於(yu) 53號公告規定的11類(19個(ge) 商品編碼)出口法檢醫療物資,采取的是驗證管理方式,就是不需要做商品品質檢驗,無需出口電子底賬,企業(ye) 正常申報報關(guan) 單。


單證提交要求:在三部委發布的“5號公告”裏的5類醫療物資,提交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和企業承諾聲明;在三部委發布的“5號公告”外的醫用物資,企業提交注冊證和質量安全承諾書,非醫用物資不要求提交注冊證和質量安全承諾書。

海關(guan) 審核要求:三部委5號公告涉及5類醫療物資,而海關(guan) 53號公告涉及11類醫療物資。其中,4類相同,7類不相同。但都是對於(yu) 醫療物資的新措施,不是對於(yu) 非醫療物資的新措施。所以,海關(guan) 申報係統中並沒有對53號公告中的19個(ge) HS設置出口商檢監管條件。海關(guan) 采取電子審核加人工審單的方法,處理53號文件涉及的申報單證。涉及53號公告的出口防疫物資申報時,不需要電子底賬,數據不走ECIQ係統。三部委5號公告的4類商品按5號公告要求辦理,需提供中國醫療器械產(chan) 品注冊(ce) 證和企業(ye) 承諾說明書(shu) ,不需要做產(chan) 品法定檢驗。對53號公告新增的7類商品,綜合業(ye) 務崗位幾乎100%人工審單,發現未放行的可以聯係海關(guan) 審單部門。對非醫用的,若沒被布控,直接放行;對醫用的,需企業(ye) 提供注冊(ce) 證書(shu) (可以是電子掃描件)及出口企業(ye) 的質量承諾書(shu) ,有上傳(chuan) 的,原則上(被風險布控或者綜合業(ye) 務崗人工審單有疑問的、決(jue) 定布控除外)予以放行,沒有上述注冊(ce) 證書(shu) 或者出口企業(ye) 質量保證承諾書(shu) 的,將可能被布控。

查驗資料要求:如果產(chan) 品涉及醫療物資,企業(ye) 需提供注冊(ce) /備案證明和質量安全承諾書(shu) 。對於(yu) 現場無法判定或企業(ye) 提出異議的送實驗室檢測。72號文中明確了“在確定是否為(wei) 醫療物資時,應根據商品本身特征而非申報用途”。

小工具

醫療物資國內(nei) 外質量安全標準可登陸“海關(guan) 總署網站—總署概況—商品檢驗司—政策法規”欄目查詢(不定期更新),

訪問地址:

部分國家(地區)防疫物資技術法規和標準要求(第三版),

訪問地址:

我國和國外部分國家(地區)防疫醫療物資質量安全標準和主要項目(第一版),

訪問地址:

部分國家(地區)防疫物資技術法規和標準要求

鄭重提示:

1、企業(ye) 必須按規定如實向海關(guan) 申報,對將醫用物資偽(wei) 報為(wei) 非醫用物資的,依法從(cong) 重處罰;涉嫌構成犯罪的,移送地方公安機關(guan) 追究刑事責任。

2、出口法檢醫療物資應當符合進口國(地區)的要求,對進口國(地區)無質量安全標準要求的,應當符合我國質量安全標準。

3、出口醫療物資需要符合國內(nei) 出口標準,同樣也需要遵循國外的進口標準。

+1 1

評論(0

Powered by 必威中文官网 © 2016 - 2025

在線客服

掃碼谘詢

QQ服務大群